本标准是在DZ/T0044-93和DZ/T0045-93基础上制订的。保留了DZ/T0044-93和DZ/T0045-93中实中践证明适合我国情况的内容。
本标准参考了国际珠宝首饰联合会(CIBJO)制订的《钻石、宝石、珍珠手册》,以及美国宝石贸易协会(AGTA)制订的《宝石优化处理手册》(Gemstoneenhancementmanual)和日本全国宝石协会制订的《宝石及装饰品的定义命名法则的规定》。
本标准生效之日起同时代替DZ/T0044-93和DZ/T0045-93。
《珠宝玉石》标准包括以下两个单元:
GB/T16552-1996珠宝玉石名称
GB/T16553-1996珠宝玉石鉴定
本标准的附录A和附录B为标准的附录。
本标准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地质矿产部提出。
本标准由全国地质矿产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归口。
本标准由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起草。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张蓓莉、高岩、王曼君。
本标准于1996年10月首次发布。
本标准委托国家珠宝玉石质量监督检验中心负责解释。
1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珠宝玉石的类别、定义、定名规则及表示方法;
本标准适用于珠宝玉石的鉴定;也适用于珠宝玉石贸易活动;对于海关、保险公司及珠宝玉石进出口也要参照执行。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在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T16553-1996珠宝玉石鉴定
3定义及定名规则
1)珠宝玉石gems
(1)定义:珠宝玉石是对天然珠宝玉石(包括天然宝石、天然玉石和天然有机宝石)和人工宝石(包括合成宝石、人造宝石、拼合宝石和再造宝石)的统称,简称宝石。
“珠宝玉石”、“宝石”不能作为具体商品的名称。
(2)定名总侧:各种珠宝玉石名称必须以附录A中所列基本名称为基础,按附录B及标准中规定的定名规则确定。
附录A基本名称中未列入的其他名称在使用时必须加括号并在其前注明附录A中所列出的同种矿物(岩石)或材料的珠宝玉石名称。
如:“萤石(软水紫晶)”、“石英岩(贵翠)”。
附录A未列入的其他矿物(岩石)名称可直接作为珠宝玉石名称。
2)天然珠宝玉石naturalgems
(1)定义:由自然界产出,具有美观、耐久、稀少性,具有工艺价值,可加工成装饰品的物质统称为天然珠宝玉石。包括天然宝石、天然玉石和天然有机宝石。养殖珍珠也归于此类。
3)天然宝石naturalgemstones
(1)定义:由自然界产出,具有美观、耐久、稀少性,可加工成装饰品的矿物的单晶体(可含双晶)
(2)定名规则:直接使用天然宝石基本名称或其矿物名称。无须加“天然”二字,如:“金绿宝石”、“红宝石”等。
(3)不参与定名因素
a产地不参与定名,如:“南非钻石”、“缅甸蓝宝石”等。
b除“变石猫眼”外,严禁使用由两种天然宝石名称组合而成的名称,如:“红宝石尖晶石”、“变石蓝宝石”等。
c禁止使用含混的商业名称,如:“蓝晶”(蓝晶易与蓝晶石混淆)。
d严禁使用“半宝石”这一术语直接作为天然宝石名称。
4)天然玉石naturaljades
(1)定义:由自然界产出的,具有美观、耐久、稀少性和工艺价值的矿物集合体,少数为非晶质体。
(2)定名规则:直接使用天然玉石基本名称或其矿物(岩石)名称。在天然玉石名称后可附加“玉”字;无须加“天然”二字,“天然玻璃”除外。
(3)不参于定名因素
a不用雕琢形状定名天然宝石。
b除保留部分传统名称外,产地不参与定名。
c不允许单独使用“玉”或“玉石”直接代替天然玉石名称。
5)天然有机宝石naturalorganicsubstances
(1)定义:由自然界生物生成,部分或全部由有机物质组成可用于装饰的固体为天然有机宝石。养殖珍珠也归于此类。
(2)定名规则:直接使用天然有机宝石基本名称,无须加“天然”二字。对人工养殖珍珠的定名,必须在珍珠二字前冠以“养殖”二字,如:“养殖珍珠”。
(3)不参与定名因素
a不以产地修饰天然有机宝石名称,如:“波罗的海琥珀”。
b不以形状修饰天然有机宝石名称。
6)人工宝石syntheticstones
(1)定义:完全或部分由人工生产或制造用作首饰及装饰品的材料统称为人工宝石。